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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担保

法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险

为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得以实现,促进审判调解工作,破解执行难,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经济秩序,市四中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推出《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》与相关工作机制,有效破解跨区划“执行难”等问题。 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告诉记者,当前债务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,为了维护自身权益,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数量也在增长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、方式局限单一,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请开具,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。因此,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,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“成本高昂”的制度,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、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,最终导致案件“执行难”问题的出现。 而市四中院本次推出的“财产保全责任险”,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、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,在发生保全错误时,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,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,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,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。 吴在存表示,作为一种新的保全担保形式,保险担保与传统担保相比,保险担保赔偿能力强,运作规范,保险费率低廉,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,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,手续简便易行。 市四中院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,因民间借贷起纠纷,原告王某将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、陈某、林某告上法庭,诉前,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法院查封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余万元的财产。后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,出具保单保函,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。最终,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